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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B体育APP官网芯海科技(深圳)股分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22年度对外包管估计
栏目:行业资讯 发布时间:2023-06-09
 1 公司应当根据重要性原则,披露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情况的重大变化,以及报告期内发生的对公司经营情况有重大影响和预计未来会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2 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后存在退市风险警示或终止上市情形的,应当披露导致退市风险警示或终止上市情形的原因。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 被担保方:

  1 公司应当根据重要性原则,披露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情况的重大变化,以及报告期内发生的对公司经营情况有重大影响和预计未来会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2 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后存在退市风险警示或终止上市情形的,应当披露导致退市风险警示或终止上市情形的原因。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 被担保方:公司全资子公司合肥市芯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芯海”)及控股子公司深圳康柚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柚健康”)。

  ● 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芯海科技”)拟在合肥芯海和康柚健康申请信贷业务及日常经营需要时为其提供担保,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8,000万元(含),其中为合肥芯海提供的担保额度为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含),为康柚健康提供的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含);实际及担保发生时,担保金额、担保期限、担保费率等内容,由合肥芯海和康柚健康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在以上额度内共同协商确定,相关担保事项以正式签署的担保文件为准。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0万元。

  ● 本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至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为满足芯海科技全资子公司合肥芯海及控股子公司康柚健康日常生产经营与业务发展需求,保证其业务顺利开展,结合公司2022年度发展计划,芯海科技拟在合肥芯海和康柚健康申请信贷业务及日常经营需要时为其提供担保,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8,000万元(含),其中为合肥芯海提供的担保额度为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含),同时芯海科技为合肥芯海提供的担保事项需同时提供反担保;为康柚健康提供的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含);实际及担保发生时,担保金额、担保期限、担保费率等内容,由合肥芯海和康柚健康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在以上额度内共同协商确定,相关担保事项以正式签署的担保文件为准。

  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总经理或财务负责人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的需要,在担保额度范围内办理提供担保的具体事项,担保额度及授权的有效期在本议案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至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之间。

  公司上述计划担保总额为公司拟提供的担保预计额度。实际业务发生时,担保金额、担保期限、担保费率等内容,由合肥芯海和康柚健康与芯海科技及银行等金融机构在以上额度内共同协商确定,相关担保事项以正式签署的担保文件为准。

  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有利于提高公司整体融资效率,满足公司及子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与业务发展需求,保证其业务顺利开展。公司及子公司生产经营稳定,无逾期担保事项,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2022年4月26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对外担保预计的议案》OB体育APP官网,同意公司拟在合肥芯海和康柚健康申请信贷业务及日常经营需要时为其提供担保,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8,000万元(含),其中为合肥芯海提供的担保额度为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含),为康柚健康提供的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含);实际及担保发生时,担保金额、担保期限、担保费率等内容,由合肥芯海和康柚健康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在以上额度内共同协商确定,相关担保事项以正式签署的担保文件为准。并同意提交该议案至公司董事会审议。

  2022年4月26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对外担保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拟在合肥芯海和康柚健康申请信贷业务及日常经营需要时为其提供担保,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8,000万元(含),其中为合肥芯海提供的担保额度为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含),为康柚健康提供的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含);实际及担保发生时,担保金额、担保期限、担保费率等内容,由合肥芯海和康柚健康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在以上额度内共同协商确定,相关担保事项以正式签署的担保文件为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2021年度对外担保总额为人民币12271万元(指已批准的担保额度内尚未使用额度与担保实际发生余额之和,不含本次批准的担保额度且均为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上述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和总资产的比例分别是12.42%和10.97%。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为合并报表范围外第三方提供担保的情况。逾期担保累计金额为0元,涉及诉讼的担保金额为0元。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芯海科技”或“公司”)于2022年4月2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专利质押担保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并由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深圳市南山区政府为扶持辖区内企业,推出与深圳担保集团合作的“知识产权证券化”优惠项目。公司为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拟向深圳市中小担小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小担小额公司”)申请额度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融资,授信期限1年。同意公司向深圳市深担增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保证担保,同意公司以名下有权处分的三项知识产权为上述向中小担小额公司提供质押担保,同时,由公司实际控制人卢国建先生为上述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具体内容以公司签署的相关协议为准,以上不需要公司提供反担保。授信额度最终以银行、金融机构实际审批的授信额度为准,授信期限内,授信额度可循环使用。

  同时,授权董事会或其指定的授权代理人全权代表公司签署上述授信额度内的一切授信(包括但不限于授信、借款、抵押、质押、融资、开户、销户等)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等各项文件。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滨海社区高新南十道87、89、91号软件产业基地2栋C15层1503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开展再担保业务;开展诉讼保全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投标担保;与担保业务有关的咨询业务;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及其他非融资担保业务。(以上项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许可经营项目是:借款类担保业务、发行债券担保业务和其他融资担保业务。

  担保措施:(1)以公司拥有的三项专利作为质押担保,三项专利分别是基于物联网嵌入式设备的白盒加密方法、秤的重心校正装置及基于该装置的秤校正方法、一种基于IAP在线升级待升级固件传输校验设计方法;(2)由深圳市深担增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卢国建先生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本次以专利质押担保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事项的实施,有利于为公司融资提供保障,该笔有助于满足公司流动资金需求,能够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未来发展规划和经营管理的需要,有利于更好的开展公司业务,财务风险处于可有效控制范围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 投资者2022年05月11日(星期三)至05月17日(星期二)16:00前登录上证路演中心网站首页点击“提问预征集”栏目或通过公司邮箱进行提问。公司将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回答。

  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2022年4月28日发布公司2021年度报告及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便于广大投资者更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2021年度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利润分配等情况,公司计划于2022年05月18日上午10:00-11:30举行2021年度业绩说明会,就投资者关心的问题进行交流。

  本次投资者说明会以视频结合网络互动召开,公司将针对2021年度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利润分配等情况与投资者进行互动交流和沟通,在信息披露允许的范围内就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回答。

  (一)投资者可在2022年05月18日(星期三)上午 10:00-11:30,通过互联网登录上证路演中心(),在线参与本次业绩说明会,公司将及时回答投资者的提问。

  (二)投资者可于2022年05月11日(星期三)至05月17日(星期二)16:00前登录上证路演中心网站首页,点击“提问预征集”栏目(),根据活动时间,选中本次活动或通过公司邮箱向公司提问,公司将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回答。

  公司将严格按照疫情防控要求组织召开业绩说明会,实际召开方式有可能会根据疫情防控要求做相应微调,敬请投资者理解。

  本次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后,投资者可以通过上证路演中心()查看本次投资者说明会的召开情况及主要内容。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芯海科技”)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于2022年4月26日上午12:00以现场表决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于2022年4月16日通过电话和现场通知的方式通知全体监事。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王金锁先生召集并主持,会议应到监事3名,实到监事3名。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公司监事会认为:2021年度,公司监事会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和《监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对公司重大决策和决议的形成、表决程序进行了监督和审查,对公司依法运作进行了检查。特别是对公司经营活动、财务状况、股东大会召开程序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等方面实施了有效监督,较好地保障了公司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公司的规范化运作OB体育APP注册

  监事会认为:(1)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规范合法,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监管机构的规定;(2)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公允反映了公司报告期内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所包含的信息从各个方面真实地反映出公司报告期内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3)未发现参与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及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本议案所述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及《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摘要》。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充分考虑了公司盈利情况、现金流状态及资金需求等各种因素,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经营现状,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同意将公司2021年利润分配预案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提交至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本议案所述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8)。

  监事会认为:公司拟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资格及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要求,不会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在担任公司2020年度、2021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期间,工作勤勉尽责,独立、客观、公正,且具有多年担任股份公司审计机构的经验。因此,我们同意继续聘请天健担任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议案所述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聘请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6)。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公司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本议案所述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监事会认为:公司在本年度不断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内部控制制度完整有效,公司不存在内部控制重大或重要缺陷,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能够如实反映公司内部控制建立和实施的实际情况。

  本议案所述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监事会认为,公司及子公司2022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是结合公司2022年度发展计划,为满足公司及子公司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需要,保证公司业务顺利开展而做出的合理预估,所列额度内的被担保对象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公司对被担保公司具有形式上和实质上的控制权,公司正常、持续经营,风险总体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及子公司2022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议案所述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2年度对外担保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9)。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各项规定,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的要求,所包含的信息线年第一季度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公司《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所载的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议案所述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

  本议案所述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监事会认为:为全体董监高人员购买董监高责任险可以进一步完善公司风险管理体系,有效规避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责任风险,保障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合法权益,切实发挥各治理主体的决策、监督及管理职能。该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监事会同意《关于为公司董监高购买责任险的议案》。

  本议案所述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2)。

  监事会认为:公司向深圳市中小担小额有限公司申请额度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融资,同时,公司以名下有权处分的三项知识产权为上述向中小担小额公司提供质押担保,向深圳市深担增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保证担保,并由公司实际控制人卢国建先生为上述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本次公司以专利质押担保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事宜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不会影响公司相关专利权的正常使用,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需求。

  本议案所述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关于以专利质押担保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并由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3)。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一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本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1、议案3、议案4、议案5、议案6、议案7、议案9、议案10、议案11、议案12、议案13、议案15、议案16、议案17、议案18、议案19、议案20、议案21、议案22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议案2、议案3、议案4、议案5、议案6、议案8、议案9、议案10、议案14、议案20、议案21已经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以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披露的相关公告。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一) 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1、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出席。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亲自出席股东大会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身份证明书原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股票账户卡原件;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的,应出示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身份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依法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1,加盖公章)、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股票账户卡原件。

  2、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和股票账户卡原件;委托代理人出席的,应出示委托人股票账户卡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详见附件1)和受托人身份证原件。

  3、 异地股东可以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信函或传真以抵达公司的时间为准,在来信或传真上须写明股东姓名、股东账户、联系地址、邮编、联系电线款所列的证明材料复印件,信函上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出席会议时需携带原件,须在登记时间2022年5月20日下午16:00前送达登记地点,公司不接受电话方式办理登记。

  (一)为配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建议股东通过网络投票方式进行投票。确需现场参会的,请务必确保本温正常、无呼吸道不适等症状,参会当日须佩戴口罩等防护用具,做好个人防护;会议当日公司会按疫情防控要求对前来参会者进行体温测量和登记,体温正常者方可参会,请予配合;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2年5月24日召开的贵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芯海科技”)于2022年4月26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公司拟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健”)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上年末,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累计已计提职业风险基金1亿元以上,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超过1亿元,职业风险基金计提及职业保险购买符合财政部关于《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的相关规定。

  近三年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审结的与执业行为相关的民事诉讼中均无需承担民事责任。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监督管理措施14次,未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36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监督管理措施20次,未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自律监管措施。

  [注]由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正在开展本公司签字会计师独立性轮换工作,因此目前尚无法确定公司2022年度审计项目的签字会计师。公司将在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确定签字会计师后及时披露相关人员信息。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情况。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不存在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公司董事会基于公司业务规模、所处行业情况、会计处理复杂程序、审计业务具体工作量及配备的审计人员情况等多方面因素,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沟通协商确定。公司2021年度财务审计业务收费为人民币55万元(不含税)。公司拟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董事会将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审计要求和范围,按照市场原则与天健协商确定2022年度相关审计费用及签署相关协议。

  2022年4月26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审计委员会对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相关资质及参与公司年度审计工作团队进行了解和评估,审计委员会认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机构资质、人员配置、业务服务方式和服务内容、专业性、独立性等方面能够胜任公司的年报审计工作,能够保持公司财务报告审计的独立性、客观性与公允性。审计委员会同意继续聘任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资质,项目人员具有丰富的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经验和良好的职业素养。天健会所在为公司提供服务期间,严格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等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勤勉尽责,遵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公允合理地发表审计意见。因此,我们同意聘任天健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并将该方案提交给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

  经核查,公司拟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天健会所具备资格及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要求,不会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在担任公司2020年度、2021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期间,工作勤勉尽责,独立、客观、公正,且具有多年担任股份公司审计机构的经验。因此,我们同意继续聘请天健担任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于2022年4月2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以全票同意的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勤勉尽责,能客观、公正、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情况,同意继续聘任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同时,同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决定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22年度审计费用(包括财务报告审计费用和内部控制审计费用)并签署相关服务协议等事项。

  本次聘任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1930号文同意,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本公司由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询价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5,000,000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22.82元,共计募集资金570,500,000.00元,坐扣承销费用50,805,096.22元后的募集资金为519,694,903.78元,已由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2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上网发行费、招股说明书印刷费、申报会计师费、律师费、评估费、保荐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25,198,459.92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494,496,443.86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0〕3-83号)。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权益,本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上证发〔2020〕101号)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上证发〔2022〕1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芯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根据《管理办法》,本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连同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6日、9月17日分别与招商银行深圳福田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新支行、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2021年3月11日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合肥市芯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招商银行深圳福田支行及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公司于2021年8月27日变更保荐机构,聘请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工作,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合肥市芯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原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相关募集资金存储银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储存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相应终止,公司及保荐机构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招商银行深圳福田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新支行、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2021年10月29日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合肥市芯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招商银行深圳福田支行及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本公司有4个募集资金专户和1个大额存单存款账户,募集资金存放情况如下:

  截止2021年12月31日,公司实际投入相关项目募集资金款项共计人民币39,924.52万元,具体使用情况对照表详见附表1。

  基于业务发展需要,公司以自有资金提前进行募投项目的建设,截至2020年10月31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实际投资额为4,312.2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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